本报讯 为了严厉打击抢劫机动车的犯罪,11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欣安等在本市大肆抢劫机动车的抢劫犯集中执行了死刑。
刘欣安、吴欣辉、王龙等3案罪犯,自1997年起在本市朝阳区及密云、顺义县,持刀、猎枪、绳索、橡皮锤等凶器抢得桑塔纳2000型轿车和昌河、大发面包车共3辆,价值人民币21.5万元;致3名车主及司机死亡。
47岁的本市无业人员刘欣安曾因犯流氓罪、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20年。1997年9月23日晚21时许,刘犯持尖刀、橡皮锤、绳索等凶器,在本市朝阳区南湖渠劫持冯××(女)驾驶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后用绳索猛勒冯的颈部,造成冯机械性窒息死亡并抛尸灭迹。
24岁的本市朝阳区农民吴欣辉伙同他人于1997年3月7日晚22时许,持尖刀、猎枪在本市通州区劫持张××驾驶的昌河面包车。吴犯用尖刀猛扎张的头部,致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35岁的本市顺义县农民王龙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998年1月19日12时许,王犯在本市密云县骗乘王××(女)驾驶的大发面包车,当车行驶到顺义县时,王犯用手猛掐事主颈部,造成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后埋尸灭迹。
上述3犯还分别犯有票据诈骗罪和盗窃罪。
市第二中级法院对刘、吴、王3犯分别作出判决。